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691號
PCDV,104,司促,28691,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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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筱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筱筠於民國84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
  號:45631300280686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21
  7元及費用282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筱筠 456│自民國 091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1630│3130028068│11月 2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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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