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388號
PCDV,104,司促,28388,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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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義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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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