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王鳳鳴即王台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叁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
壹拾肆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