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678號
PCDV,104,司促,27678,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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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台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貳仟零叁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台光於民國93年1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1172836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
   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7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15008 元及費用35477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張台光於90年10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4080500508901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1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6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11
   3 元及費用35349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767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台光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7689│1780117283│07月 11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6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台光 540│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1401│8050050890│06月 1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4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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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