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534號
PCDV,104,司促,27534,201509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沈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玖佰伍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捌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