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945號
PCDV,104,司促,24945,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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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楊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莊漢文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
  2 年09月1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
  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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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