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陳佳嬅
陳春財
呂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佳嬅於民國97-9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春財、
呂秋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4筆,共計新臺幣207,17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為年率1.83%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34% 加0.55% 浮
動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4 年07月20日),前項所定
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加年率1%即2.83%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 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陳佳嬅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年03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8,029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陳春財、呂秋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秋月、陳│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18029│佳嬅、陳春│2月01日起 │7月19日止 │ │
│ │元 │財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7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秋月、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029│佳嬅、陳春│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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