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28號
債 權 人 許淑英
債 權 人 莊文蓁
債 權 人 陳玉娟
債 權 人 黃千千
債 務 人 沈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英給付美金肆萬貳仟壹佰伍拾陸點捌
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文蓁給付美金肆萬捌仟玖佰玖拾玖點壹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娟給付美金陸萬陸仟陸佰叁拾捌點柒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千給付美金玖仟捌佰零叁點捌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