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428號
PCDV,104,司促,24428,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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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28號
債 權 人 許淑英
債 權 人 莊文蓁
債 權 人 陳玉娟
債 權 人 黃千千
債 務 人 沈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英給付美金肆萬貳仟壹佰伍拾陸點捌
  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文蓁給付美金肆萬捌仟玖佰玖拾玖點壹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娟給付美金陸萬陸仟陸佰叁拾捌點柒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千給付美金玖仟捌佰零叁點捌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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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