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升揚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蕭玉嬌(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為升揚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升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 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 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 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 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因相對人升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升揚公司)未履行營利事 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 事宜,聲請人依法有對該公司送達滯報及補報通知書之必要 。而升揚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以 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221409號函廢止登記,應行清算。查升 揚公司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楊榮祥,惟楊榮祥已於102年9月 29日死亡。查楊榮祥之配偶蕭玉嬌、第一順序繼承人楊仁和 、楊佩蓉、楊岳勳、第三順序繼承人楊炎堂、楊燦飛、邱楊 瓊連、楊致嘉、楊榮慈、楊惠乾均依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第二順序繼承人楊進興、吳忍 杏已死亡,第四順序繼承人則無資料可稽。故聲請人以利害 關係人身分,聲請就蕭玉嬌、楊仁和、楊佩蓉、楊岳勳,擇 一適當人員選派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 詢、升揚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4年6月8日北院木家乾102年 度繼字第1751號函、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 10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未分配盈餘申 報滯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補報通知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1頁),是聲請人聲請為升揚公司選 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家庭成 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蕭玉嬌係楊榮祥之配偶,為52 年1月23日生,正值壯年,且就楊榮祥之資產情形應最為熟 悉,亦具備正常智識及處理升揚公司未了結事務之能力,且 在升揚公司尚無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蕭玉嬌 為升揚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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