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陳達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鶴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勞訴字第5
3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
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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