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26號
PCDV,103,重訴,726,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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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原   告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文
訴訟代理人 羅淑文律師
      黃雍晶律師
      林靖苹律師
      邱燕春
      張怡瑩
被   告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貳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和泰汽車/車美仕 2011年終新車促銷專案(H案)軟體授權合約書第21條之約定 ,本合約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而甲方即原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屬本院轄區,故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 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 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 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 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 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



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 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依據民 法第231條第1項為請求(見本院卷第4頁)。嗣本件訴訟進 行中,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 並陳述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本件請 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67頁、第70頁反面);原告復於104 年5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並陳述追加民法第259 條規定為本件請求權基礎,並撤回民法第179條規定之請求 權基礎部分(見本院卷第105頁、第108頁反面至第110頁) 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請求權基礎之追加,均係基於兩造間就履 行系爭合約與否所生爭議之同一基礎事實,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另原告所為上開請求權基礎撤回部分,被告 自該次言詞辯論期日起,未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揆諸前開規 定,視為同意撤回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乃國內知名之汽車導航機生產商,客戶包含國內外著 名車廠之車用配件供應商,於業界享有盛名。由於原告所生 產車用導航之硬體及顯示器,尚需向導航軟體供應商取得授 權後,始得供應完整之導航產品予汽車配件商。而本件被告 即為車用全球定位系統(GPS)導航系統軟體之供應商,然 被告雖屬導航軟體之研發者,其尚需向蒐集資訊、繪製電子 地圖之圖資業者取得全台道路圖資並載入導航軟體後,再行 授權與原告使用於所生產之全球定位系統硬體,最終由原告 提供與車廠之車用配件供應商。查原告於民國100年間,與 訴外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旗下主要供 應汽車專屬配件用品之關係企業即訴外人車美仕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車美仕公司)合作,配合豐田汽車2011年年終之新 車之促銷專案(H案)(下稱TOYOTA專案),由原告供應車用 導航系統予車美仕公司,由其安裝於和泰公司自100年11月1 日至101年2月29日之專案期間所銷售之新車上,並提供四年 之車用導航硬體保固及軟體升級服務。為此,原告遂向被告 購買TOYOTA專案所需之導航軟體授權。兩造於確定合作內容 及授權軟體數量(共計26,422套)後,遂於101年4月26日簽 署「和泰汽車/車美仕2011年終新車促銷專案(H案)軟體授權 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付訖授權金。依系爭合約第 2條、第5條之規定,被告除於裝機時提供共計26,422套汽車 導航軟體車用版(含圖資)之授權外,尚應於產品註冊日起 算之四年二個月之期間內,於每年度年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即每季)提供免費之軟體圖資升級更新服務,而由兩 造在簽訂系爭合約之前,被告授權原告安裝之導航軟體所配 備基本圖資,及被告日後陸續所更新升級者均為訴外人勤崴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之圖資,可知兩造 於本件係特定以勤崴公司圖資為履約標的。因道路、號誌、 收費站等之設置可能時時都有變化,汽車導航軟體之重要價 值,即在於能夠即時提供汽車駕駛最新之道路圖資資料。因 此,系爭合約約定被告應一年提供四次之圖資升級服務,雖 名為「保固義務」,實則應屬被告重要之契約給付義務。詎 料,被告自103年起迄今,未依上開約定按時提供符合規定 之26,422套汽車導航軟體之圖資更新。舉例如在國道於102 年12月30日正式實施電子計程收費之後,被告提供之導航軟 體版本上仍留有舊有之國道收費站顯示,更有諸多新設道路 皆未更新顯示於導航軟體中,如此種種,導致已有諸多已裝 機之消費者因圖資軟體過舊,紛紛向和泰公司及車美仕公司 提出客訴。原告亦多次要求被告儘速提供圖資更新版本,然 皆未獲被告以誠意解決,亦拒絕出席103年7月間之與車仕美 公司間之協調會議,顯見被告拒絕履行103年至105年之保固 責任甚明,其違約行為,不僅已經嚴重影響原告公司之誠信 及商譽,讓原告深陷於違反其與車仕美公司間合約之違約責 任之中,更形同視消費者之權益、甚至駕駛人之生命財產安 全為無物。被告自103年起即未遵守契約義務提供圖資更新 ,屬可歸責於己之給付遲延,自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㈡、次查,為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儘速提供圖資升級服務、並 避免損害之擴大,原告另與提供導航系統圖資之廠商即勤崴 公司簽約取得26,400套汽車導航圖資之三年授權,共計7,92 6,600元。又因勤崴公司所提供之圖資尚須被告配合轉圖始 得使用。倘被告猶拒絕配合轉圖,原告將無法使用被告原先 所提供之導航軟體,而必須與其他軟體公司合作開發取得新 的導航軟體,再將自勤崴公司所取得之圖資轉圖至該軟體公 司之軟體,提供予消費者使用,是原告因被告債務不履行所 受之損害將因被告繼續拒絕履行合約義務而會持續擴大,原 告因被告違約所受損害金額勢將陸續增加。承此,被告拒不 依系爭合約提供勤崴公司圖資予原告,並為軟體升級服務, 顯然已構成系爭合約之重大違約,被告至少受有兩年又一季 圖資升級對價之不當得利,原告本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茲查,原告依系爭合約向 被告取得之授權軟體係含四年,每年四次(即相當於本季一 次)之臺灣地區衛星導航軟體車用版(含圖資)及自註冊日 起四年圖資之更新升級作為原告給付報酬每套售權軟體450



元之對價,惟被告自103年年第一季起(即第9次更新升級) ,即因勤崴公司已終止與其間之圖資授權契約,而無法再依 約於103年第1季至105年第1季(即第17次更新升級)間,定 時每季提供勤崴公司圖資予原告及其之升級,致原告須另覓 圖資來源,此由被告提供勤崴公司圖資升級版本,最後一版 之日期為2013年12月23日亦可明知,且圖資有其時效性,一 旦遲延,即為過時資訊而再無提供該版圖資之實益,依據最 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見解,被告顯然亦陷 於給付遲延且不能給付之程度,是原告得依民法第229 條第 1項、第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因 可歸責於伊自身之原因陷於給付不能,原告自有權就系爭合 約為一部解除,於本件謹以民事準備(二)狀為解除一部契約 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及第259條之規定, 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 院72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意旨,原告得請求被告加計利 息返還自原告溢領之價金。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或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返還之價金、 或依民法第232條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由被告自103年年第 一季起,即未再依約提供勤崴公司圖資之升級,則原告至少 溢付兩年又一季圖資升級對價(或受有損害),被告自應依 法返還(或賠償)原告。而依原告所另行向勤崴公司取得之 更新圖資報價為三年300元,易言之,被告取得一年升級圖 資之成本相當於100元,一年有四次升級,因此,一次升級 成本應為25元,兩年又一季共九次升級之取得成本為225元 (25×9=225),加諸被告係轉授權廠商,必會於售價上包 含本身之利潤,則依圖資資料提供者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 率30%,則原告每套圖資溢付之價款(或所受損害)為:225 ×(1+30%)=292.5元。又原告原先向被告買受共26422導航 軟體(含圖資)之授權,是原告至少溢付價款(或受有損害 )7,728,435元(292.5×26422=7,728,435)。㈢、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所謂軟體「升級」,必以維持產品之同一性為前提。以導航 軟體配置之圖資而言,各家圖資均先有底圖(基本圖資), 再依最新之路網發展提供更新升級,且各家之圖資資訊繁簡 不一,路線顯示、路標標示、路口擬真效果、景點支持等均 有重大差異,考量消費者之使用習慣,圖資升級之意義,當 然在於維持產品同一性之前提下,著重於新增路網等及時資 訊提供。本件系爭契約係於雙方特定被告授權原告使用之標 的,且已經原告配送第三人車美仕公司使用後之101年4月26 日始簽訂,此由系爭合約第7條第2項規定:「2.截至2012年



4月2日,甲方共向乙方下單35501套H案授權,甲方依車美仕 出貨證明共需付款26422套給乙方…」等語亦可明知。從而 ,就簽約當時被告已交付並授權搭載於原告導航硬體及顯示 器以配送車美仕公司使用之導航軟體地圖圖資係勤崴公司之 圖資此點以觀,兩造就系爭合約之交易標的實係特定為「北 宸公司之導航軟體含勤崴公司之圖資」。至被告辯稱系爭合 約第4條第3點僅約定導航軟體版本而未約定圖資廠牌云云, 然查,特定導航軟體版本之原因係履約期間導航軟體無需更 新升級,反之,圖資於履約期間需提供每季之更新升級,故 而未特定以勤崴公司圖資某一版本之故。易言之,此與兩造 自始以勤崴公司之基本圖資為交易標的,其後續即就原圖資 為更新升級,自亦應以勤崴公司之圖資版本為主,並無牴觸 。實際上,導航軟體(含圖資)係搭載於和泰汽車之新車, 亦為兩造均明知,而導航軟體(含圖資)已通過車美仕公司 (即和泰汽車)完成認證,所搭載者為勤崴公司圖資,此在 兩造簽訂系爭合約書前早已確定,則此後之圖資更新升級, 必然亦係由勤崴公司所提供圖資作為後續履行標的始符合契 約約定,被告自無從擅自提供來路不明、未經車美仕公司認 證之其他廠商之圖資軟體,否則該圖資與原勤崴公司圖資之 基礎既完全不相同,路線顯示、路標標示、擬真效果當然不 同,甚若顯示效果較勤崴公司基本圖資更為陽春,或路網資 訊更為落後,豈有可能稱該任意第三人所提供之圖資為勤崴 圖資「升級版本」之理?此亦為被告嗣後擅自提出未經和泰 汽車認證之前圖公司圖資遭車美仕公司拒絕之根本原因。又 依車美仕公司於104年5月28日函覆鈞院之說明事項四內容, 以及原告所提出原證二十之被告為配合原告履行本件系爭合 約,應訴外人車美仕之要求所簽署之供應商基本契約書約款 ,均可知悉被告與車美仕公司至少於101年3月21日即就導航 軟體之更新服務達成共識,被告對於訴外人車美仕公司供應 鏈之運作規則全然掌握,被告至遲於兩造簽訂系爭合約前即 已明知其於導航軟體中所配備之圖資廠商,非經原告及車美 仕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換之慣例,故被告確有提供勤崴公司 圖資之更新升級予原告之義務無疑。從而,依據民法第98條 規定、最高法院39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及88年度台上字 第1671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暨衡量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 ,被告於系爭合約就導航產品基本圖資之更新升級,自應需 同為勤崴公司之更新升級圖資,始屬符合系爭合約之約定。 至於被告又一再以福特公司專案係使用前圖公司圖資為其藉 詞,然前圖公司之圖資為另案基本圖資,,然該專案乃不同 業主、不同交易、不同認證流程,與本件系爭合約業特定以



勤崴公司圖資為基本圖資、其後續更新升級當然指勤崴公司 圖資更新升級之交易條件乃全然不同,自無從為比附援引。㈣、退萬步言,縱兩造就系爭契約之圖資提供者未經指定而無需 與基本圖資同為勤崴公司之產品,則被告應就「所提供之前 圖公司圖資,與原導航軟體所配備之勤崴公司基本圖資及其 後已執行之七次勤崴公司更新升級圖資相較,前者(前圖圖 資)確為後者(勤崴圖資)之更新升級之版本乙節」負舉證 之責。又被告一再主張雙方並未約定應以訴外人勤崴公司提 供之圖資進行導航軟體之更新,而可提供中等品質之前圖公 司圖資云云,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被告應就此有 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即證明其後續所提供之所謂更 新升級圖資,其品質與勤崴公司之圖資相當。此外,在福特 公司專案中,原告導航機硬體搭載被告之導航軟體及前圖圖 資後,屢屢遭致業主及消費者之客訴,造成原告之人員為解 決該等瑕疵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故原告於後續之方案中 均已不再採用前圖圖資。本件因被告就其供應鏈之管理不當 ,遽為停止勤崴圖資之更新升級,致原告需耗費諸多人力物 力用以彌償業主利益、疏導消費者客訴及抱怨,並尋求替代 方案,此間所衍生諸多有形、無形損失,抑或損害賠償金額 之證明,實有重大困難,然被告之違約行為,確實已造成原 告之重大損害,損害程度更因原告目前仍在善後該勤崴圖資 無法續行提供更新升級之情形,而仍在擴大當中,甚原告因 此所受商譽打擊,更無可言喻,為此,懇請鈞院援引或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就原告主張之返還(或賠償 )金額依職權定其數額。
㈤、本件爰依據民法第179條、第231條第1項、第232條及第259 條規定,請求鈞院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聲明:1、被告 應給付原告7,92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否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查被告為導航軟體之研發公司, 本案具體交易模式為被告研發導航軟體,向圖資供應商取得 授權圖資並搭載於所研發之導航軟體後,被告轉售原告導航 軟體,由原告製作導航機台,再出售完整導航機台予一般車 廠或用戶,數家公司形成一條完整供應鏈。而圖資部分並非 被告所製作,係向其他圖資供應商取得授權,待被告取得圖 資供應後,再交付圖資更新之下載平台、實體光碟片予原告 的下游車廠車美仕公司,以代兩造交付、受領。依兩造間系 爭合約,被告固然負有提供原告四年圖資免費更新義務,惟



觀以兩造之契約、報價單、採購單等交易書類,毫無就圖資 品牌有特別約定之記載,且細鐸系爭合約第2條、第5條第3 項,兩造間並無約定圖資更新之廠牌,亦未就圖資更新部分 予以議約,僅有約定導航軟體版本,此因被告本非圖資供應 商,不可能擔保提供特定廠牌之圖資,避免因貨源中斷而無 法履行契約;又圖資更新為無償,若謂被告負有此項品牌特 定之義務,兩造間不可能約定免費,且此項特定品牌之成本 ,應加諸於原告,乃必然之理。再者,業界中切換圖資、更 新品牌時有所聞,倘若原告主張兩造確有約定僅能使用勤崴 圖資,不得更換他牌圖資,且復如原告所稱影響鉅大,衡諸 常理,應於契約中加以明訂,以明兩造之權利義務關係,杜 絕爭議,方為合理,益見原告主張實非可採。是以,兩造既 未約定圖資及圖資更新之廠牌,被告依民法第200條規定, 僅須提出中等品質以上之圖資予原告即為已足。㈡、次查,被告原先係使用訴外人勤崴公司授權之圖資,惟勤崴 公司因與被告進行業務競爭,為競業目的,竟於103年2月10 日藉故片面向被告主張終止契約並即刻停止對被告供貨,被 告與勤崴公司因而涉訟。但被告為確保得持續向原告提供圖 資更新,遂向訴外人前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圖公司 )請求提供圖資供應,在被告取得前圖公司圖資授權後,隨 即提出予原告之下游車廠車美仕公司續為供應、更新使用( 被告取得前圖公司之圖資每套90元,並提供後續免費圖資更 新使用),以代兩造之提出、受領。被告係於103年7月30日 以電子郵件提供第二季、第三季之圖資更新下載連結予車美 仕公司下載,同日並以包裹寄出最新一季導航軟體及圖資更 新光碟片,惟車美仕公司未予拆封即逕自退件,並向兩造表 示其僅願意接受勤崴公司之圖資,不願受領他家圖資等語, 因而原告即向被告表示其下游車廠車美仕公司拒絕接受,要 求被告另行提出勤崴公司之圖資,否則即拒絕受領云云。然 就被告提供原告之前圖公司圖資,業經訴外人華創車電技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圖資測試(華創車電公司為裕隆集團 之技術研發中心,其為裕隆集團之納智捷汽車公司進行圖資 測試比較,參被證九),於103年6月19日就勤崴公司、前圖 公司、大輿出版社等三家圖資公司進行測試並製作「2014年 Q1台灣地區圖資比較說明」(測試手法係比較三家公司圖資 之103年第1季(Q1)之圖資內容及品質,並藉由第1季回報檢 測第2季之修正速度),嗣於測試結果中前圖公司圖資與勤 崴公司圖資兩家品牌各有所長,顯然非如原告所稱前圖圖資 品質遠遠低於勤崴圖資,且原告不斷強調的道路安全部分( 即路網部分),前圖圖資之指示明顯較為優良,較能確保駕



駛人之道路使用安全。遑論前圖公司圖資整體之測試分數甚 而高於勤崴公司圖資,在測試使用上顯然前圖圖資更符合駕 駛人使用需求。足證前圖公司圖資品質優良,確已遠逾中等 品質以上,迨無疑義。是以,被告既已提供合乎品質之前圖 公司圖資供原告進行圖資更新,當已符合債之本旨,且前圖 公司之圖資品質業已獲原告肯認,原告下游之另一車廠福特 公司亦加以採用,原告於103年7月2日向被告下單採購,後 於103年9月11日再向被告下單採購。倘若被告所提出前圖公 司圖資不符合中等品質以上之要求,原告又豈可能向被告下 單採購?亦證被告主張提出之前圖公司圖資符合中等品質以 上當屬事實,原告無故拒絕受領,非屬可歸責被告之事由。 至原告主張圖資升級或降級之說,純屬其一己之見,圖資升 級之功能即為門牌、路線勘誤等,此本由被告自終端使用者 回報後,被告自行編輯整理、製作存檔,並製作之勘誤資料 再提供予前圖公司圖資核對、參考,以避免門牌、路線而有 相同或類似錯誤,故是否由勤崴公司圖資續為更新,並無差 異。
㈢、再查,兩造係於101年4月26日簽訂系爭合約,斯時被告確非 車美仕公司之供應商,至原告提出原證二十主張被告與車美 仕公司於101年6月29日簽訂之供應商基本契約書,可佐證被 告應已知悉不能更換圖資供應商云云。惟該基本契約書之標 的為「導航軟體更新授權卡」,此參契約書附件C、附件C之 1、附件C之2、附件D均有載明,且附件D更載明更新授權卡 交貨作業,顯見此係車美仕公司與被告間另行就被告之產品 更新授權卡為約定,與本件系爭合約無涉。又原證二十之供 應商基本契約書之「前言」所指者僅係討論更新年限一年或 四年,其上亦無記載有所謂勤崴公司圖資之約定等情,如何 認有原告主張101年3月21日被告已對車美仕公司供應鏈之運 作全然掌握之理?遑論被告與車美仕公司簽署該契約之時間 為101年6月29日作為售後服務之用,顯見原告主張101年4月 26日前兩造及車美仕公司就驗證流程間有所謂履約共識云云 ,顯屬無稽。被告雖有協助原告與第三人車美仕公司進行軟 體驗證,惟被告否認此為兩造間履約共識之一,此部分僅係 被告協助客戶對於下游車廠之技術支援與售後服務,此部分 兩造間並無對價關係,非屬兩造間契約之一部,被告亦未對 原告負有額外之履行或給付義務。再者,細繹車美仕公司於 104年5月28日函覆鈞院之說明事項四內容,明顯係針對原告 與車美仕公司之間的契約約定,原告應係與車美仕公司簽署 相同之用品採購協議,但原告於本件從未和被告約定類似定 型化之用品採購協議或特別條款,倘若兩造間確有相同或類



似之特別條款約定,影響兩造交易甚鉅(包括原告應支付之 價金與被告履約之能力),豈有兩造未於系爭合約特別簽署 特別條款之可能?足證原告應係擅自對車美仕公司為超過其 能力之契約保證,保證提供之樣品不會有任何變更云云。縱 然原告與第三人車美仕公司間有何履行約定,但原告從未向 被告告知被告負有兩造軟體授權合約書以外之履約義務,被 告亦否認與原告於系爭契約合作時知悉車美仕公司與原告間 有關供應產品之約定或規範;又被告確曾應原告要求提供過 導航軟體產品供車美仕公司之車廠測試,但性質上屬於技術 支援,與兩造是否有約定此類特別條款實屬二事。倘若兩造 間確有如原告與車美仕公司間之特殊條款約定,究竟何時意 思表示合致?形諸於何文字書面上,抑或由原告何人向被告 何人有口頭告知?尚待原告舉證證明。遑論被告從未同意負 擔合約書以外之履行義務,是不得以被告曾有為原告為軟體 驗證協助之客戶服務,而逕認被告負有合約書以外之義務。 是以,原告之下游車廠縱使存有個別特殊需求,抑或原告對 其下游車廠有特別擔保情事,當與被告無涉,本件系爭合約 與第三人車美仕公司、勤崴公司無涉,有關原告自行另向勤 崴公司締約以解決其與車美仕公司之契約爭議一事,僅為原 告自主之商業選擇,基於契約相對性,當不得向被告予以請 求。再者,縱認被告有違約情事,原告固得向被告請求履行 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惟倘若原告基於個人之商業選擇,另 向第三人締約,此既未經被告同意,亦非屬被告所應負之義 務,更非得以轉嫁給被告,原告向被告請求其與勤崴公司之 締約金額云云,當屬無理由,至為顯然。
㈣、退步言之,縱認兩造間有約定台灣圖資之特定品牌,本件原 告主張其受有7,926,600元之損害云云,惟查,經被告據業 界風聞原告並未向勤崴公司取得授權支付對價並於訴訟上主 張,依法原告仍須舉證其確實受有財產損害,始足當之。且 原告亦無從主張一部解約返還價金,因兩造於系爭合約已載 明被告係無償、免費提供圖資更新。再退萬步言,縱認被告 依法應返還原告價金或賠償損害,謹請鈞院審酌被告提供之 導航軟體搭配圖資方為兩造契約之主要給付,其中圖資升級 更新僅為免費、無償之保固服務,且實際上原告之客戶有圖 資升級更新服務需求者人數有限,故就原告請求金額部分, 至多僅能論以被告採購圖資成本之三分之一即792,660元, 超過此部分即無理由。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採購之導航軟體 每套溢付292.5元,已逾兩造就每套導航軟體價金450元之六 成,且原告已扣除七次圖資更新,倘若一併加計,形同原告 向被告採購者為圖資而非導航軟體,未免離譜至極。倘若原



告主張可採,其大可逕向勤崴公司採購圖資即可,兩造間自 始即無簽訂系爭合約之必要,顯見原告主張之數額要屬無稽 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為生產車用導航之硬體及顯示器,被告為導航軟體之研 發者,兩造於101年4月26日簽署「和泰汽車/車美仕2011年 終新車促銷專案(H案)軟體授權合約書」,約定由被告配送 原告由被告授權之衛星導航軟體,並約定保固期間為產品註 冊日期起算四年二個月,提供產品保固期間內圖資免費升級 。更新部分,在保固期內,被告每年提供四次升級,預計於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發佈新版圖資,可至http:// www.polstrgps.com查詢是否有新的版本,被告(乙方)需 無償提供由原告(甲方)配送之客人免費升級圖資,導航軟 體版本固定為Polnav R6.0 Taiwan版。㈡、原告於100年間與和泰公司旗下之車美仕公司合作,由原告 提供車用導航系統予車美仕公司,安裝於和泰公司自100年 11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銷售之新車上,並配合專案其間提 供四年之車用導航硬體保固及軟體升級服務。
㈢、兩造簽訂系爭合約時,被告授權之衛星導航軟體係搭載訴外 人勤崴公司之圖資,於101年、102年第一季至第四季,被告 按期提供更新圖資係勤崴公司之升級圖資。
㈣、被告於103年7月30日以電子郵件提供103年第二季、第三季 之圖資更新下載連結予車美仕公司下載,同日並寄送最新一 季導航軟體及圖資之更新光碟片,車美仕公司未拆封即退件 予被告,被告上開所提供103年第二季、第三季升級圖資乃 前圖公司之圖資。且兩造約定之圖資更新方式,係由被告取 得圖資供應後,再由被告交付圖資更新之下載平台,實體光 碟予原告下游車廠,以代兩造交付、受領。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提供之系爭導航軟體應搭載「訴外人勤崴 公司之升級圖資」,有無理由?被告提供訴外人前圖公司之 圖資是否符合系爭合約之升級及保固規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自103年起迄今未依約提供系爭導航軟體之圖 資更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另外取得訴外人勤崴公司升級圖 資之費用7,926,6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提供之系爭導航軟體應搭載「訴外人勤崴 公司之升級圖資」,有無理由?被告提供訴外人前圖公司之



圖資是否符合系爭合約之升級及保固規定?
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故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 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 ,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 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 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 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所謂探求 當事人之真意,倘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 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 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 求,藉以檢視解釋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參照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 。系爭合約第2條、第5條雖未將本件導航軟體所搭載之圖資 廠牌有特別約定之記載,僅有約定導航軟體版本,然當事人 有不同之解釋,致發生爭議。職是,本院自應審究兩造就系 爭合約所約定圖資更新部分是否限於搭載「勤崴公司之升級 圖資」,抑或被告提供前圖公司之圖資亦符合系爭合約之升 級及保固規定?
⒉觀兩造系爭合約第五條第二點、第三點分別約定:「保固方 式:提供產品保固期內圖資免費升級。如因個人因素致產品 損壞不在乙方負責範圍內,非人為原因所致故障,乙方應視 狀況提供免費註冊配合並回收舊卡註銷,不另行收安裝及註 冊時及其他相關軟體相關產生的費用」、「更新部分:在保 固期內,被告每年提供四次升級,預計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十月發佈新版圖資,可至http:// www.polstrgps.co m查詢是否有新的版本,被告(乙方)需無償提供由原告( 甲方)配送之客人免費升級圖資,導航軟體版本固定為Poln av R6.0 Taiwan版。」等語,固然未就圖資之廠牌註明於契 約內,惟查,原告於100年間與車美仕公司合作,約定由原 告提供車用導航系統予車美仕公司,安裝於和泰公司自100 年11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銷售之新車上,並配合專案其間 提供四年之車用導航硬體保固及軟體升級服務,為此,原告 因而於100年12月至101年2月間陸續向被告採購導航軟體( 含圖資),並經被告交付系爭導航軟體(含圖資),兩造復 於101年4月26日簽立系爭合約等情,有兩造系爭合約、原告 訂購單、被告報價單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8頁、第 180-19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可見系爭合 約是兩造事後補簽立之契約,於簽約前兩造已確定合作內容 ,且經被告實質為買賣標的物之交付。再參以兩造系爭合約



第二條約定:「...授權產品敘述:臺灣地區衛星導航軟體 車用版(含圖資)。專案期間: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 年2月29日止。授權數量:和泰/車美仕H案專案期間25000 套以上(依車美仕出貨證明共26422套)。...配送軟體平台 :車用音響內建影音及GPS導航軟體並加上顯示器所構成整 合機種。...」等語,可見系爭合約所約定之產品是特定專 用在車美仕公司100年11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間之新車上, 準此,兩造簽約前,不僅已確定合作內容係將被告產品特定 專用於車美仕公司此期間之新車,且新車需要安裝導航之數 量亦已確定為車美仕公司實際出貨車輛,共26422套。故而 ,從原告採購系爭導航軟體(含圖資)之經濟目的及被告已 實際交付產品之原因事實層面來看,兩造事後補簽立之系爭 合約約定原告購買之被告「產品」應為「被告前已提供之產 品」,準此,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被告提供產品保固期內 圖資免費升級」,固然未載明圖資品牌,然揆諸前開判決意 旨,解釋上自應以「被告前已授權原告安裝之導航軟體所搭 載之基本圖資」之同一產品基礎上升級,較符合兩造簽立系 爭合約之真意。
⒊復查,原告主張其提供予車美仕公司之車用導航軟體(含圖 資)必須經車美仕公司路測,且如要變更產品內容、規格等 需要經車美仕公司同意後始得變更一情,及兩造於簽訂系爭 合約前,被告所交付之導航軟體均係搭載勤威公司之圖資, 並經原告協同車美仕公司進行軟體(含圖資)驗證等情,此 據原告提出車美仕公司對系爭導航軟體(含圖資)所進行之 路測報告15紙,及車美仕公司於104年5月28日函覆本院之回 函內容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119頁、第140-1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5頁正反面),堪可認 定,可見被告不僅實際參與車美仕公司對系爭導航軟體(含 圖資)進行路測檢測外,且自100年年底與原告洽談合作、 報價、交付產品、提供貨樣檢測、到簽立系爭合約間,自始 至終均知悉原告採購系爭導航軟體(含圖資)之目的,係為 了要提供予車美仕公司新車使用,衡諸常理,該產品自應通 過車美仕公司檢測後使得採用,應認被告對於系爭導航軟體 包含其基本圖資部分均必須經過車美仕公司檢測通過始能採 用一情,應可得而知,被告否認其不知悉系爭導航軟體(含 圖資)須經過車美仕公司檢測,自難採信,從而,兩造簽約 前,被告已交付並授權搭載於原告導航硬體及顯示器以配送 車美仕公司之導航軟體(含圖資)均經車美仕公司檢測完畢 ,是系爭合約之交易標的實應以此檢測完畢之暨有導航軟體 (含圖資)之相同規格及內容之產品為限。而被告所交付並



經原告認證、檢測完畢之系爭導航軟體所搭載之圖資既然為 勤崴公司圖資,被告依約於保固期間內提供圖資每季更新升 級服務,自應在此「既有搭配之圖資」同一性上提供升級, 而非不同規格或內容之圖資公司之圖資升級,始合於誠信原 則及兩造簽約前特將系爭導航軟體(含圖資)貨樣供車美仕 公司檢測之目的。
⒋再觀上揭車美仕公司回函之內容:原告及被告公司在2011年 終新車促銷專案H案之前,均曾提供導航軟體產品給車美仕 測試,針對衛星導航產品進行檢測之項目包括硬體部分、導 航軟體及導航圖資...檢驗內容會包含圖資,因為如果地圖 準確度不佳,車主使用若找不到目的地或圖資內容錯誤都會 引起客訴等語(見本院卷第140頁),可見導航圖資之檢測 極為重要,且導航軟體須搭配導航圖資一併受檢測,益徵系 爭合約所約定之產品,應以被告簽約前所交付之導航軟體及 搭配之圖資一體認定為系爭合約所約定之交易標的。且參被 告提出之103年6月19日之華創車電公司測試報告顯示:「1 、地標(P0I)部分:前圖圖資更新速度不夠快,資料缺乏正 規劃與檢查機制,易導致其實有資料但搜尋不到;勤崴圖資 資料較為即時,但數量重複過多,易導致搜索結果太多無法 判斷是否為搜尋目標。2、路網部分:前圖圖資不易發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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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