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