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19號
PCDV,103,訴,2619,201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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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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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