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76號
PCDV,103,訴,2076,20150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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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芬周美足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4年8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 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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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