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李佳陽
被 上訴人 陳鈺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