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05號
PCDV,103,訴,2005,2015092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5號
上 訴 人 李佳陽
被 上訴人 陳鈺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