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79號
PCDV,102,重訴,679,2015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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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猛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蔡鵬飛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後段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貳佰柒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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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