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54號
PCDM,104,附民,55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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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徐煥平
  原告呂子豪
  被告李佳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就本院104年易字1131號侵
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彭馨儀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林哲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徐煥平、呂子豪
  被 告 李佳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徐煥平新台幣( 下同) 拾肆萬捌仟肆佰元
  ;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按
  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
  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呂子豪新台幣( 下同) 拾肆萬元;其給付方
  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
  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104 年易字第1131號李佳榮侵占案件告訴並
  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徐煥平
  原 告  呂子豪
  被 告  李佳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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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