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徐煥平
原告呂子豪
被告李佳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就本院104年易字1131號侵
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彭馨儀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林哲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徐煥平、呂子豪
被 告 李佳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徐煥平新台幣( 下同) 拾肆萬捌仟肆佰元
;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按
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
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呂子豪新台幣( 下同) 拾肆萬元;其給付方
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
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104 年易字第1131號李佳榮侵占案件告訴並
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徐煥平
原 告 呂子豪
被 告 李佳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