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志鴻
選任辯護人 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志鴻自民國壹百零肆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陸志鴻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殺人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 年6 月16日將其收押,並於104 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