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4年度,14號
PCDM,104,重訴,14,20150916,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緯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緝字第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忠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起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7 月30日延長羈押 2 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 犯行,業經本院於104 年9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7年在案。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