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志輝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林敬倫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26430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
當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龔志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龔志輝、王啓清(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何有德」,均無經營佶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下稱佶緻公司)之真意,為求藉由販賣佶緻公司發票而牟 取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聯絡,先由龔志輝指示王啓清對外尋覓他人擔任佶 緻公司登記負責人,王啓清復以「蔣興文」之名義,透過不 知情之黃青富,覓得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陳家偉(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提起上訴後,再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自民國97年8 月19日起擔任佶緻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龔志 輝、王啓清及「何有德」等人則為佶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王啓清、龔志輝、「何有德」等人自98年10月1 日至同年12 月31日止之期間內,明知佶緻公司與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苗栗縣苗栗市○○里○○0 號12樓之1 ,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下稱慶云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於 不詳地點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4紙,金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2,005 萬5,000 元(扣除營業稅後之銷 售總額為1,910 萬元),再將前揭不實統一發票交付慶云公 司人員持之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 助慶云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95萬5,000 元(慶云公司負責人 陳慶雲所涉收受佶緻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藉以逃漏稅部 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 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龔志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辯護人、 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志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王啓清於偵查、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述、證人陳家偉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慶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 述、證人李淑娟(曾任佶緻公司負責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黃青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述、證人林 禎祥(曾任匯景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吳達輝( 曾任匯景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並有 佶緻公司自98年10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之虛進發票金 額明細表影本、佶緻公司之臺北市政府97年10月14日北市商 一字第0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佶緻公司之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 101 年10月17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隨函 檢附佶緻公司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營業人設 立登記查簽表影本、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 申請書影本、佶緻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影本、臺北 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大安分局102 年8 月28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 000000號函隨函檢附佶緻公司98年度營業稅進項、銷售明細 資料、慶云公司取得佶緻公司進項發票查核清單彙整表影本 、慶云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影本各1 份、臺北 市商業處99年8 月5 日北市商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隨函 檢附佶緻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暨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3 份、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佶緻公司案卷影本1 宗、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苗栗分局102 年8 月16日中區國稅苗栗銷售字第00000000 00號函隨函檢附慶云公司98年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光碟1 片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龔志輝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
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 判決意旨)。被告龔志輝明知不實而仍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 統一發票,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慶云公司 使用,以供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使用 ,致發生慶云公司得以逃漏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龔志輝與王啓清、陳家偉、「何有德」等人,就前開行 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 龔志輝、王啓清與「何有德」雖均不具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 業負責人之身分,然與具備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陳家偉共同實 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論以共同正 犯。又被告自98年10月1 日起至98年12月31日間止,多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地密接、手段相 同,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 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 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 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真意,竟圖謀不法私利,以 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所為 實非足取,且前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惟 念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犯行,然嗣於本院審理中 已坦然認錯,知所悔悟,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暨本件犯行之分工及參與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不實會計憑證罪)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幫助逃漏稅捐罪)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佶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慶云公司逃漏營業稅捐
┌──┬────┬─────┬──────┬──────┬─────┐
│編號│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新│營業稅額(新│總額(新臺│
│ │ │ │臺幣/ 元) │臺幣/ 元) │幣/ 元) │
├──┼────┼─────┼──────┼──────┼─────┤
│ 1. │98.10.01│HU00000000│730,000 │36,500 │766,500 │
├──┼────┼─────┼──────┼──────┼─────┤
│ 2. │98.10.05│HU00000000│550,000 │27,500 │577,500 │
├──┼────┼─────┼──────┼──────┼─────┤
│ 3. │98.10.07│HU00000000│920,000 │46,000 │966,000 │
├──┼────┼─────┼──────┼──────┼─────┤
│ 4. │98.10.12│HU00000000│660,000 │33,000 │693,000 │
├──┼────┼─────┼──────┼──────┼─────┤
│ 5. │98.10.16│HU00000000│890,000 │44,500 │934,500 │
├──┼────┼─────┼──────┼──────┼─────┤
│ 6. │98.10.21│HU00000000│950,000 │47,500 │997,500 │
├──┼────┼─────┼──────┼──────┼─────┤
│ 7. │98.10.28│HU00000000│650,000 │32,500 │682,500 │
├──┼────┼─────┼──────┼──────┼─────┤
│ 8. │98.10.30│HU00000000│950,000 │47,500 │997,500 │
├──┼────┼─────┼──────┼──────┼─────┤
│ 9. │98.11.02│JU00000000│800,000 │40,000 │840,000 │
├──┼────┼─────┼──────┼──────┼─────┤
│ 10.│98.11.05│JU00000000│752,000 │37,600 │789,600 │
├──┼────┼─────┼──────┼──────┼─────┤
│ 11.│98.11.11│JU00000000│920,000 │46,000 │966,000 │
├──┼────┼─────┼──────┼──────┼─────┤
│ 12.│98.11.16│JU00000000│792,000 │39,600 │831,600 │
├──┼────┼─────┼──────┼──────┼─────┤
│ 13.│98.11.19│JU00000000│864,000 │43,200 │907,200 │
├──┼────┼─────┼──────┼──────┼─────┤
│ 14.│98.11.24│JU00000000│736,000 │36,800 │772,800 │
├──┼────┼─────┼──────┼──────┼─────┤
│ 15.│98.11.27│JU00000000│800,000 │40,000 │840,000 │
├──┼────┼─────┼──────┼──────┼─────┤
│ 16.│98.11.30│JU00000000│736,000 │36,800 │772,800 │
├──┼────┼─────┼──────┼──────┼─────┤
│ 17.│98.12.02│JU00000000│960,000 │48,000 │1,008,000 │
├──┼────┼─────┼──────┼──────┼─────┤
│ 18.│98.12.07│JU00000000│792,000 │39,600 │831,600 │
├──┼────┼─────┼──────┼──────┼─────┤
│ 19.│98.12.11│JU00000000│936,000 │46,800 │982,800 │
├──┼────┼─────┼──────┼──────┼─────┤
│ 20.│98.12.16│JU00000000│640,000 │32,000 │672,000 │
├──┼────┼─────┼──────┼──────┼─────┤
│ 21.│98.12.18│JU00000000│688,000 │34,400 │722,400 │
├──┼────┼─────┼──────┼──────┼─────┤
│ 22.│98.12.23│JU00000000│664,000 │33,200 │697,200 │
├──┼────┼─────┼──────┼──────┼─────┤
│ 23.│98.12.28│JU00000000│840,000 │42,000 │882,000 │
├──┼────┼─────┼──────┼──────┼─────┤
│ 24.│98.12.31│JU00000000│880,000 │44,000 │924,000 │
├──┼────┼─────┼──────┼──────┼─────┤
│總計│ │ │19,100,000 │955,000 │20,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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