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珠
李良成
魏琦濤
吳月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
沒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參拾貳顆、骰子參顆、紙牌籌碼貳拾壹張、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寶珠、李良成、魏琦濤、吳月里 等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 年度偵字第22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象棋 32顆、骰子3 顆、紙牌籌碼21張、賭資新臺幣500 元,均係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寶珠、李良成、魏琦濤、吳月里等人因賭博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4 年度偵字第22125 號),此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32顆、骰 子3 顆、紙牌籌碼21張、賭資新臺幣500 元等物,分別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依前揭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即屬專科 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