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吾(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
30209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2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總計驗餘淨重拾捌點貳零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 第30209 號被告劉冠吾(已死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案,扣案之海洛因1 包、甲基安非他命3 包(聲請書誤載為 2 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死亡,故經 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83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上開判決 書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扣案之粉末1 包(驗前淨 重1.44公克,驗餘淨重1.4 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 驗室104 年1 月5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 在卷可憑,另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 包(總計驗前淨重1. 208 公克,驗餘淨重1.1171公克)及褐色結晶塊1 包(潮解 狀,驗前淨重17.292公克,驗餘淨重17.0862 公克),經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中心103 年12月9 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