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97號
PCDM,104,聲,3997,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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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聰明
被   告 黃介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4 年度執聲沒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聰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聰明因被告黃介陽犯妨害自由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年刑保工字第 316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介陽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且具保人廖聰明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送達證書 影本4 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2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1 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及保證金收據 影本1 紙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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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