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967號
PCDM,104,聲,3967,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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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崑陵
上列被告因犯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
沒字第6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崑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賴崑陵因被告賴崑陵犯傷 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04 年刑保工字第78號)及實收利息。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該署 送達證書4 紙、該署通知2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2 份、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等附卷可稽(均影本)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 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 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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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