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877號
PCDM,104,聲,3877,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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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啟富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 年度執聲付字第4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啟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啟富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3 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共8 罪)、4 月(共9 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 字第48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6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 第416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自99年 6 月3 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3 月15日,復經 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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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