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33號
PCDM,104,聲,3733,201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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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德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曾德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德隆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德隆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1 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另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7 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確定,上開2 罪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28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受刑人自102 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 ,上開㈠、㈡之徒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8 月 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 7 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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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