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慈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104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7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貳點玖伍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慈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0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2.954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另違禁物 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 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謝慈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結晶塊2 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 重2.9550公克,因鑑驗用罄0.0002公克,驗餘淨重2.9548公 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2 月12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考,堪認上開扣案物 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扣案甲基 安非他命2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