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隆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29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壹肆公克)暨其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隆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驗餘淨重1.14公克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聲請單獨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 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 聲字第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104 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 包( 驗前淨重1.16公克,取樣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14 公克)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北市鑑毒字第31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 (詳104 年度毒偵字第299 號卷第1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直接用 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 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