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4年度,533號
PCDM,104,簡上,533,201509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燠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8 月14日104 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馮燠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馮燠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8 月 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 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則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