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97號
聲 明 人 陳品嘉
陳俐均
陳昶錡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蔡阿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
市○○街00號之2 )之孫,被繼承人陳蔡阿女之三男陳奕宏
業於105 年6 月9 日死亡,聲明人係陳奕宏之子女,故聲明
人為被繼承人陳蔡阿女之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陳蔡阿女於
106 年7 月2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蔡阿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蔡阿女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