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709號
PCDM,103,訴,709,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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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宏偉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被   告 柯永男
選任辯護人 謝孟馨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4789號、103 年度偵字第10137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丁○○○、乙○○均無罪。
理 由
壹、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乙○○及另案被告顏重貴、 甲○○、己○○(顏重貴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準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犯行,業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1808號案件判刑確定 ;甲○○、己○○被訴共同涉犯同一犯行,業經本院以上開 案號案件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 20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丙○○(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等人均明知Ketamine(下稱愷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運輸,亦 屬懲治走私條例所規定之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入境臺灣地 區之管制物品,竟共同謀議自大陸地區運送愷他命回臺灣地 區,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及管制物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緣民國102 年4 月間,被告丁○○○與乙○○為將愷他命運 入臺灣境內,託己○○向甲○○詢問有無愷他命之貨源,甲 ○○進而聯繫當時在大陸地區之丙○○,由丙○○在大陸地 區著手安排愷他命運輸入臺之事宜,並由丙○○與甲○○聯 繫流程進度,甲○○再轉知己○○,己○○再轉知被告丁○ ○○、乙○○運毒之期程。丙○○並於102 年4 月中旬聯繫 顏重貴至大陸地區廣東省惠州市洽談運毒事宜,指派顏重貴 負責在臺接貨等事項,謀議既定,丙○○即於大陸地區某處 取得毛重457.321 公斤之愷他命,由丙○○、顏重貴將之平 均分拆成18份,包裝於其上載有「聚甲醛」字樣之袋內,而 渠等為規避查緝,另又準備與愷他命外觀及重量相似之塑膠 原料聚甲醛622 包,丙○○同時向顏重貴表示,此622 包之 塑膠粒在本件運毒完成後,將贈由顏重貴處理變賣,以此為 其運毒之代價。於102 年4 月23日、24日間,顏重貴以樺型 公司欲進口上開聚甲醛貨品入臺之名義,與不知情之崴斯特 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澄裕聯繫,詢問謝澄裕有無認識可辦 理自大陸地區進出口業務之報關行,謝澄裕因而轉介顏重貴



予不知情之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瑋達公司)業務經 理傅垣龍顏重貴傅垣龍表示請其派員於102 年4 月25日 至廣東省惠州市陳江鎮成海村民雅仕工業區仲凱6 路附近裝 運貨櫃,傅垣龍因而指派其公司在大陸之代理人員至該處裝 櫃,顏重貴、丙○○等人即於此時將上開愷他命18包及聚甲 醛622 包共同填置入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號碼TCLU247177 5 號20呎之貨櫃(下稱本案貨櫃)中,該貨櫃並拖運至廣東 省深圳市鹽田港,於102 年5 月2 日自該港起運,由船名MA PLE LEAF 25V-E061 之貨輪將本案貨櫃運往臺中港,並預計 於102 年5 月6 日抵達臺中港。嗣於102 年5 月3 日,瑋達 公司將上開船務訊息傳送予不知情之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報關行)負責人張憶文,請張憶文辦理該貨櫃之 報關手續,由張憶文於102 年5 月6 日至負責上開貨輪船務 事宜之台中安舫船務公司換單後報關,於102 年5 月8 日12 時41分,日盛報關行聯繫不知情之安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洪通運公司)負責人阮聰宏,請其派員至貨櫃場拖運 本案貨櫃,阮聰宏因而派遣安洪通運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林嘉 謀駕駛貨櫃車至櫃場拖運上開貨櫃,並指示將該櫃送至「臺 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樺型公司顏先生」,於同 日14時50分許,林嘉謀依指示將該櫃送至上址,詢問當時在 現場準備接貨之顏重貴是否為「顏先生」,顏重貴向林嘉謀 表示「是」後,林嘉謀即下車開櫃讓顏重貴卸貨,此時即為 本署指揮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三隊及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金山分局警方人員當場查獲,並自顏重貴處扣得本案貨 櫃內所裝置之愷他命18包、聚甲醛622 包,因認被告丁○○ ○、乙○○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起訴 書誤載為同條例第3 條,應予更正)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丁○○○、乙○○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丁○○○、乙○○於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瑋達公司業 務經理傅垣龍、證人即日盛報關行負責人張憶文於警詢中之 證述、證人即安洪公司負責人阮聰宏、該公司員工林嘉謀於 警詢中之證述、被告丁○○○、乙○○與己○○、甲○○、 顏重貴等人間行動電話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顏重貴與傅垣 龍間之通訊翻拍照片、留有顏重貴、丙○○在臺灣及大陸聯 絡電話之便條紙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傅垣龍謝澄裕電子 郵件列印資料、進口報單、BILL OF LADING、大鵬海關查驗 貨物通知單、承諾書、進口報單、瑋達公司與日盛報關行聯 繫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惠州翔發塑膠有限公司INVOICE 、 PA CKING LIST 、提貨單、財政部臺中關稅局進出口實櫃出 站檢查登記表傳真等件、102 年5 月7 日行動蒐證照片10張 、現場查獲照片30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5 月 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扣案之愷他命18包 (純質淨重約437,449.06公克)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丁○○ ○、乙○○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丁○○○辯稱: 我不認識顏重貴、丙○○,我只有跟己○○聯繫香菸生意, 譯文中提到的貨櫃進關等字眼,與本案在臺中的貨櫃沒有關 係等語。被告乙○○則以:100 年、101 年間,己○○到高 雄參加我女兒的婚宴時,問我是否認識菸草商,我的朋友丁 ○○○說他有認識,我就要丁○○○和己○○自己聯絡,3 、4 個月後丁○○○向我提到,我才知道是己○○與甲○○ 聯絡,由甲○○找菸草商,我沒辦法聯繫到甲○○,進口愷 他命一事我並不知情等語資為辯解。
肆、經查:
一、本案貨櫃裝填有顏重貴、丙○○等人提供之愷他命,而該等 愷他命係丙○○102 年4 月中旬聯繫顏重貴至大陸地區廣東 省惠州市洽談運毒事宜,並指派顏重貴負責在臺接貨,愷他 命重量及裝運過程俱如起訴意旨所載。而本案貨櫃係於102 年5 月2 日自廣東省深圳市鹽田港起運,嗣於同年月6 日抵 達臺中港後,旋遭專案小組先行開櫃檢查,而日盛報關行於 當日投單報關後,本案貨櫃即於隔日經海關依C3(應審應驗 )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後,於同年月8 日放行之相關過程,業 據證人即安宏公司負責人阮聰宏、員工林嘉謀、日盛公司負 責人張憶文、員工楊雅安等人於警詢或調查局詢問時供述明 確,並有財政部臺中關稅局進出口實櫃出站檢查表、傳真紀 錄、貨櫃交替驗收單、進口報單、提貨單、海運公關資料庫 查詢結果等事證在卷可參,復有前開愷他命扣案可資佐證, 堪信為實(本院102 年度偵字第12923 號影卷《下稱偵影卷 一》第118 至135 、216 頁);嗣顏重貴因上開行為涉犯共



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一情,另經 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閱屬實,是上開部分事證明確,首堪認 定。
二、居中分別與被告丁○○○、乙○○及與另案被告顏重貴、丙 ○○聯繫之另案被告甲○○、己○○,並未參與起訴意旨所 指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有以下 事證可佐,已難遽認被告丁○○○、乙○○亦參與其事: ㈠102 年5 月3 日至同年月8 日間,甲○○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己○○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被告丁○○○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被告乙○○持 用之0000000000門號等行動電話,有如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密集出現「進倉」、「拖櫃子」、「領貨」、「 投單」、「領櫃」及「移驗」等貨物入關、驗檢等用語(本 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34 號影卷《下稱偵聲影卷》第6 至8 頁編號33、35、42至44、46、48、55、60所示譯文),而與 起訴意旨所指運送愷他命之貨櫃進口時程頗為接近。惟細繹 上開譯文所示情節,仍與前述運送愷他命貨櫃之進口情形, 有以下歧異而矛盾之處,是已難遽認4 人彼此聯繫內容與起 訴意旨所指運送愷他命之行為有關:
⒈102 年5 月3 日下午2 時35分許,甲○○雖曾於譯文中向 被告丁○○○告知「已經進倉了」等語(附表一編號1 ) ,然本案貨櫃係於102 年5 月2 日即已起運,迄102 年5 月6 日運抵臺中港,業如前述,是本案貨櫃「於大陸地區 進入船艙」及「於臺中港進入暫時存放待領之倉庫」,無 一發生於102 年5 月3 日,則所稱「進倉」者,是否與本 案貨櫃有關,本非無疑。
⒉102 年5 月5 日下午1 時16分許,甲○○曾向己○○表示 「我下午就不上去了,我跟壞人把資料做一做讓他馬上下 去高雄,明天要是能領件,我們就馬上下去」等語(附表 一編號2 ),當時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 新北市新店區,顯示其人在此地。又甲○○當時住處在臺 中市,上開通話前晚並有持行動電話在臺中市發話之紀錄 ,有本院102 年7 月3 日訊問筆錄(偵聲影卷第45頁)及 102 年5 月4 日下午9 時5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偵聲 影卷第10頁編號38所示譯文),參以其於通聯內容明確表 示「讓他馬上下去高雄」、「我們就馬上下去」等語,則 甲○○言下之意應指其欲「自臺中南下高雄處理貨物之事 」,是以甲○○於當日所稱「投單」、「領櫃」之事,即 可能指發生於高雄地區之事,而與運往臺中港之本案貨櫃



無關。
⒊102 年5 月7 日下午1 時4 分許,甲○○固向己○○表示 「電腦在跑了,看是要驗還是…」等語(附表一編號7 ) ,而有表示貨櫃仍在確認通關程序之意,惟證人張憶文於 警詢中係證稱:102 年5 月6 日下午電腦傳輸報關,因為 海關電腦回覆,此批貨物係屬C3要驗關,所以5 月7 日早 上至驗貨課派驗驗櫃時間等語(偵影卷一第126 頁),依 其所述情節,本案貨櫃於102 年5 月6 日經日盛報關行報 關後,即已確悉將走海關C3檢驗程序,則甲○○前開所述 「仍在確認通關程序」之貨櫃,是否確屬本案貨櫃,更有 疑問。
⒋102 年5 月8 日中午12時30分許,己○○雖曾告知被告乙 ○○「大家都很緊張,人家花那麼多錢,早上11點多在驗 股了」等語(附表一編號9 ),然本案貨櫃在前一日(即 102 年5 月7 日)下午4 時41分許,即已檢驗完畢決定放 行乙情,有進口貨物通關流程圖、海運公關資料庫查詢結 果各1 份(偵影卷一第214 、216 頁)在卷足稽,並無翌 日上午再行查驗之情,則己○○述及102 年5 月8 日上午 11時許尚在查驗等節,即與本案貨櫃之情形不符。 ㈡況依據甲○○、顏重貴及丙○○間於如附表二所示102 年5 月7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偵聲影卷第7 頁編號50至52、 偵影卷一第185 頁編號70所示譯文),顯示甲○○與顏重貴 、丙○○討論經海關循C3程序檢驗之本案貨櫃時,除曾多次 詢問「那現在櫃子裡面有什麼東西嗎」(附表二編號2 )、 「裡面要是有放怪東西,你不就倒了」(附表二編號4 )等 語外,經顏重貴告知櫃內「沒有什麼東西」(附表二編號2 )後,更以如此僅損失七、八千元檢驗費用等語相慰,已堪 認甲○○對於本案上開貨櫃內究竟有何物品一事並無所悉。 參以甲○○於對答過程中,甚至曾岔開話題,而提及與本案 貨櫃無關之「美國貨物」(附表二編號2 ),僅對顏重貴未 透過原有合作關係之報關行處理略有微詞,為此並指導顏重 貴、丙○○等人日後如何報關始得以順利進口貨物等節,足 見其對本案貨櫃將經海關人員以特殊查驗程序檢驗並無所懼 。倘甲○○確實知悉本案貨櫃藏放數百公斤之愷他命,其態 度從容原已殊難想像,更不論依譯文所見,甲○○對關務甚 為熟稔,且掌握通關之管道,果參與其事,乃其對本案鉅量 之愷他命貨物自始未掌握其報關流程,放任顏重貴自行委由 並無長年配合之報關行報關,致發生本案貨櫃遭查驗之結果 ,此情亦與常情有悖。從而,勾稽起訴意旨所提出之相關通 訊監察譯文,委實難認甲○○、己○○知悉本案貨櫃運有愷



他命,且曾謀議、擘劃進口之過程。
㈢起訴意旨雖另以:丙○○曾於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42分 許傳送1 則內容為「廣東省惠州市仲凱高新區東昇村鐵路旁 」之簡訊予甲○○,此地址與卷附「惠州祥發塑膠有限公司 INVOICE 、PACKING LIST」即本案上開貨櫃中貨物之出售資 料上所載地址相同,認為甲○○、陳武德無從對本案貨物諉 稱不知;又警方逮捕前1 日(即102 年5 月7 日),甲○○ 曾主動邀約顏重貴會面,並主動提及本案貨櫃將遭海關以C3 方式查驗,復詢問後續處理方式,且甲○○持有樺型公司之 大小章及營業執照,堪認其係樺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本 案貨主等語。惟查:
⒈丙○○於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42分許,曾傳送內容為 「廣東省惠州市仲凱高新區東昇村鐵路旁」之簡訊1 則予 甲○○,該址固與卷附之「惠州祥發塑膠有限公司INVOIC E 、PACKING LIST」亦即本案本案貨櫃中貨物之出售資料 上所載地址相同,復與顏重貴傳送予傅垣龍之「惠州祥發 塑膠有限公司」名片所載一致,有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 話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2 年度偵字第14832 號影卷《下 稱偵影卷二》第183 頁編號63所示譯文)上開出貨文件( 偵影卷一第131 、132 頁)及前開名片照片1 張可稽(偵 影卷二第153 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影卷《下稱 原審影卷》第44頁)。然甲○○於另案審理時供稱:該地 址我有看過,是丙○○叫我把翻譯的契約書寄到這個地址 ,那是李國賓的合約等語(原審影卷第26、244 頁),此 情核與警方於警詢中提示甲○○之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 時34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中「杜:因為簽下去很多年而且有 法律上的問題。張:我寄回去給你後你再處理。杜:你的 地址我不知道。張:等等傳給你」之內容(偵影卷一第46 頁),暨102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50分許,其等之間通訊 監察譯文「杜:少年董,沒有地址。張:這樣就會到了。 杜:這樣會到喔,美國那邊我都弄好了。張:好。」等記 載相符(偵影卷二第184 頁編號64),足見甲○○所述並 非虛妄,是丙○○將上址資訊傳送予甲○○之目的,即難 認與本案貨櫃有關。
⒉就102 年5 月7 日晚間,甲○○曾與顏重貴相約見面,而 被專案小組拍照蒐證一節,顏重貴於另案以證人身分證稱 :當時是要講美國貨櫃的事,也有聊一下本案貨櫃的事, 他說因為我給不同人報關,所以貨櫃被人家檢查,因為不 是給曾欽郁先生報關,甲○○在我從大陸進這個貨櫃的時 候並不知情,他在譯文中說「損失7 、8 千元」好像是指



檢驗一次要7 、8 千元等語(原審影卷第101 、102 、10 6 、107 頁),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102 年5 月7 日間 之通訊監察譯文大致相符,復難見甲○○與本案貨櫃有密 切關係。證人顏重貴雖復稱:當時現場係甲○○自己提起 貨櫃的事等語(原審影卷第102 頁),然其等於當日下午 ,既曾先於電話中聯繫此事,甲○○於當晚雙方見面時主 動提及本案貨櫃之狀況,尚無違常情,殊無從為甲○○參 與其事之論據。此外,警方查獲顏重貴時,一併扣得樺型 公司之大小章乙節,另有前揭刑事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 (偵影卷一卷第116 頁),而甲○○又始終不否認其為樺 型公司日本分公司之負責人(偵影卷一第41頁),是縱使 甲○○曾於102 年4 月間曾持有樺型公司之大小章,亦合 於常情,而難憑此即認甲○○知悉本案貨櫃有藏放愷他命 之情形。
㈣綜此,既難認甲○○、己○○與本案貨櫃之進口有密切關係 ,復無從認其等知悉本案貨櫃內藏放有愷他命,實難遽以其 等與顏重貴、丙○○等人共同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 管制物品之行為。此外,甲○○、己○○2 人,所涉上開犯 嫌經起訴後,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08號案件,以犯罪不 能證明,而判決無罪在案,經檢察官上訴後,並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案件駁回上訴而確定乙節,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益見甲○○、己○○未涉 本案運送愷他命之犯行。是起訴意旨以:被告丁○○○與乙 ○○為將愷他命運入臺灣境內,託己○○向甲○○詢問有無 愷他命之貨源,甲○○進而聯繫當時在大陸地區之丙○○, 由丙○○在大陸地區著手安排愷他命運輸入臺之事宜,並由 丙○○與甲○○聯繫流程進度,甲○○再轉知己○○,己○ ○再轉知被告丁○○○、乙○○運毒之期程等節,認被告丁 ○○○、乙○○藉由甲○○、己○○之居中聯繫,參與上開 運毒聯繫流程及行為分擔,即屬無據。
三、並無事證認被告丁○○○、乙○○有利用不知情之甲○○、 己○○居中聯繫,而與顏重貴、丙○○共犯運輸第三級毒品 、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之行為:
㈠證人即另案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認識乙○○很 久了,丁○○○則是後來乙○○介紹給我認識的,我跟甲○ ○也是朋友關係,跟丙○○不認識。乙○○只是替我介紹丁 ○○○的人,我則是幫他們介紹甲○○的人。我跟甲○○、 丁○○○、乙○○這些人以前沒有生意往來,後來乙○○的 女兒婚宴時,我才跟乙○○說我想要做香菸的生意,菸要從 高雄進來,這裡他比較熟,所以拜託他幫我介紹賣菸的人,



但後來香菸沒有成功進口。我們在102 年5 月7 日、同年月 8 日的通話內容就是在講香菸的事,甲○○跟我講,我就跟 丁○○○講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19 至122 頁)。證人即另 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之前不認識丁○○○ 及乙○○,他們是己○○介紹給我認識的,我們認識沒有多 久,我跟他們只有談香菸的事,大概是在1 、2 年前,以前 沒有生意往來。當時己○○介紹他們,希望進口香菸,我說 再幫他們問問看,最後沒有辦法我就跟他們說不然我越南有 朋友進口來賣你們,結果我一查稅金很重,牌照稅也很難借 到,就一直拖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22頁反面至第124頁)。 核諸其等所述認識、提議進口香菸生意等節,尚屬一致,堪 認被告丁○○○、乙○○與甲○○、己○○等4 人於102 年 5 月前,乃因己○○欲進口香菸生意始互相聯繫,並非被告 丁○○○、乙○○主動接觸,並藉由甲○○、己○○介紹顏 重貴、丙○○,原已難認被告丁○○○、乙○○曾參與運送 愷他命之行為。此外,如附表一、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 甲○○、己○○之通聯與運毒乙事無關,業如前述,又遍查 卷內亦未見被告丁○○○、乙○○利用不知情之甲○○、己 ○○居中聯繫,參與顏重貴、丙○○運送愷他命計畫之相關 譯文及事證,從而,即難認被告丁○○○、乙○○與顏重貴 、丙○○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行為, 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至被告丁○○○、乙○○就歷次進口香菸過程之供述,與甲 ○○、己○○等人所述,就「何人提議」、「何人與菸商接 洽」、「如何進口」、「進口貨源」、「出資比例」、「進 口後販賣方式」等細節,雖有諸多差異;又被告丁○○○、 乙○○,乃至甲○○、己○○均稱如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係在討論香菸進口一事,並眾口一致稱進口之香菸貨櫃實 際不存在,係甲○○敷衍己○○等人而虛構之情節云云(原 審影卷第110 至131 、158 至165 、223 至233 頁、本院訴 字卷第121 、125 、129 ),此亦頗違常情,似有隱瞞其等 不法行為之意。惟扣案甲○○日記,有以下記載內容(偵影 卷一第72至75頁):「
⒈102 年4 月17日
李國賓來電報關的事情,我說午後電話報告明去幾點到高 雄,洽談進口之事,而我方亦由曾報進口,而他要求樺型 公司大小印章。
⒉102年4月18日
貨源大約100T,月底交貨到高雄關,交付印章二顆及公司 營業執照。




⒊102年4月19日
李國賓說有匯23萬元100T的訂金,而李國賓約22日早上11 點仁武公司見面談合約的問題。己○○交給我新台幣15萬 元整,是進口香菸之倉庫報關佣金。
⒋102年4月23日
我坐高鐵12點15分到臺北,和己○○洽談進口的事情,及 還他15萬元,上星期五向他調借,今日還他,在天成飯店 。
⒌102年4月26日
早上坐高鐵到高雄左營和己○○在樓下咖啡廳,和阿偉談 私煙進口事情。
⒍102年4月30日
到臺北接洽己○○(私煙)之事。」
上開日記內容記載甲○○、己○○、被告丁○○○(阿偉) 等人聯繫私菸進口事宜。而日記不具公開性,乃個人私人物 品,無供人閱覽之動機,甲○○當無虛偽記載之理,足見甲 ○○、己○○與被告丁○○○等人,102 年4 月間,有意利 用樺型公司之名義進口私菸,並將香菸貨櫃送至高雄港,且 數量、訂金皆載明於日記,而確有香菸進口之事,是如附表 三所示譯文中,甲○○、己○○、被告丁○○○所言,仍應 係與香菸進口一事有關無訛。歷次偵、審訊問中,甲○○、 己○○與被告丁○○○、乙○○供述不一,即可係能因所談 論之貨櫃乃非法進口之私菸,故而多所掩飾,惟既與本案貨 櫃並非同一,仍不能據為被告丁○○○、乙○○參與運送愷 他命犯行之事證。
四、據上而論,甲○○、己○○雖曾於102 年5 月間,與被告丁 ○○○、乙○○及涉犯運送愷他命犯行之顏重貴、丙○○分 別聯繫,惟甲○○、己○○及被告丁○○○、乙○○所聯繫 者,係屬進口香菸之事;又起訴意旨認甲○○、己○○與顏 重貴、丙○○聯繫時,知悉顏重貴、丙○○運送愷他命之謀 議,並參與其中一事,實無所據;再者,又乏事證認被告丁 ○○○、乙○○係藉由甲○○、己○○之聯繫,輾轉與顏重 貴、丙○○共謀運送愷他命之行為。此外,起訴意旨所憑其 餘事證、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毒品,僅能證明顏重貴及丙○ ○參與運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即無從 對被告丁○○○、乙○○以前開罪名相繩。
伍、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丁○○○、乙○○涉有共同運 輸第三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復查無其他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丁○○○、乙○○涉有上開犯行,本院實難



遽對其等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首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 丁○○○、乙○○犯罪,本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至被告丁○○○、乙○○ 進口香菸之行為,是否另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罪嫌,與本案起訴犯行非屬同一,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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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聯時間│ 通話者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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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5月│(A) │A:阿偉喔。 │本院102 │
│ │3日下午2│0000000000│B:大哥還沒有聯絡到嗎? │年度偵聲│
│ │時35分27│甲○○ │A:聯絡到了。你等等。 │字第234 │
│ │秒 │ │B:好。 │號卷(影│
│ │ │(B) │A:偉哥,我跟你說,已經進倉了,今天禮拜 │卷)【下│
│ │ │0000000000│ 五了,若是沒有變卦,差不多禮拜一、禮 │稱偵聲影│
│ │ │丁○○○ │ 拜二就可以拖櫃子了。 │卷】第10│
│ │ │ │B:好。 │頁編號33│
│ │ │ │A:我長話就不說了,已經報了。 │ │
│ │ │ │B: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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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5月│(A) │A:偉哥怎樣。 │偵聲影卷│
│ │3日下午5│0000000000│B:大哥你們分手了喔。 │第10頁編│
│ │時53分 4│己○○ │A:早就分手了。 │號35 │




│ │秒 │ │B:是有問題嗎? │ │
│ │ │(B) │A:沒有問題。 │ │
│ │ │0000000000│B:你聽他在講都沒有問題嗎?都安全嗎? │ │
│ │ │丁○○○ │A:後來要放一個禮拜,到禮拜一、二,還不 │ │
│ │ │ │ 是說安全喔,差不多禮拜日晚上就知道了 │ │
│ │ │ │ 。他現在時間抓在禮拜二。 │ │
│ │ │ │B: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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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5月│(A) │B:大哥,明天讓他們送件,要是能夠領貨, │偵聲影卷│
│ │5日下午1│0000000000│ 我們馬上下去。 │第11頁編│
│ │時16分24│己○○ │A:好。 │號42 │
│ │秒 │ │B:我下午就不上去了,我跟壞人(曾欽郁) │(基地台│
│ │ │(B) │ 把資料做一做讓他馬上下去高雄,明天 │位置:新│
│ │ │0000000000│ 要是能領件,我們就馬上下去。 │北市新店│
│ │ │甲○○ │A:好。 │區安德街│
│ │ │ │B:不一定我晚一點也會上去,有上去我就住 │160-1 號│
│ │ │ │ 在台北了,差不多17點多我會向你報告。 │5 樓樓頂│
│ │ │ │A:好,你看要見面怎樣。 │) │
│ │ │ │B:我17時上去就是要見面的,他們明天決定 │ │
│ │ │ │ 要投單嘛,這樣你就聽懂了,所以我要見 │ │
│ │ │ │ 面跟你講一下。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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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5月│(A) │B:大哥,我沒有上去了,我明天上午10點再 │偵聲影卷│
│ │5日下午6│0000000000│ 上去。 │第11頁編│
│ │時5 分57│己○○ │A:那明天不就沒有要幹嘛了。 │號43 │
│ │秒 │ │B:明天要投單阿,可以的話就要領櫃子阿。 │ │
│ │ │(B) │ 隔天或是下午17時就要領櫃子了。我明天 │ │
│ │ │0000000000│ 要上台北辦個事情,單子投下去若是可以 │ │
│ │ │甲○○ │ 我們兩個就一起下去。 │ │
│ │ │ │A:喔。 │ │
│ │ │ │B:我差不多最晚11點到老地方等。 │ │
│ │ │ │A:好。 │ │
│ │ │ │B:現在SO桑要下去高雄,所以我今晚在台中 │ │
│ │ │ │ ,明天在上去就好,我們兩個分頭進行工 │ │
│ │ │ │ 作。 │ │
│ │ │ │A:好,你台北有事嗎? │ │
│ │ │ │B:有啊,就是有事情要上去阿。不是只有接 │ │
│ │ │ │ 你而已,所以我明天11點一早我就要上去 │ │
│ │ │ │ 了。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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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5月│(A) │B:大哥。 │偵聲影卷│
│ │5日下午6│0000000000│A:大概若是沒有意外,明天投單,這樣你聽 │第11頁編│
│ │時12分13│己○○ │ 懂嗎?可能最慢是禮拜二、禮拜三。 │號44 │
│ │秒 │ │B:OK那個沒有關係,禮拜二要來找我嗎? │ │
│ │ │(B) │A:我一定會先下去嘛。 │ │
│ │ │0000000000│B:就找一天吧! │ │
│ │ │丁○○○ │A:對啊,就那天我們在樓下那天。 │ │
│ │ │ │B:好啊。 │ │
│ │ │ │A:你也方便,我們也方便,暫時我們先了解 │ │
│ │ │ │ 內部作業,你先不用跟他們講什麼。 │ │
│ │ │ │A:到時候要怎樣才讓他們知道。 │ │
│ │ │ │B:好啊,好啊。 │ │
│ │ │ │A:不要再傳話傳一大堆。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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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5月│(A) │B:董仔,SO桑還沒回來,我明天早上9 點再 │偵聲影卷│
│ │6日下午9│0000000000│ 跟你報告。 │第11頁編│
│ │時4 分58│己○○ │A:你9點的話,我0930就來不及了。 │號46 │
│ │秒 │ │B:沒關係,明天還不能拖櫃子,不一定能拖 │ │
│ │ │(B) │ 的話,是要到後天了,若是明天能拖的話 │ │
│ │ │0000000000│ 也來不及了。 │ │
│ │ │甲○○ │A:喔。 │ │
│ │ │ │B:他那個15時投單,山東李叫他16時再投單 │ │
│ │ │ │ ,所以明天我會9點電話給你。 │ │
│ │ │ │A:好,要怎樣做你再打給我。 │ │
│ │ │ │B:現在要隨時保持聯絡,看怎樣我會馬上打 │ │
│ │ │ │ 給你。 │ │
│ │ │ │A:好。 │ │
│ │ │ │B:那倉庫鑰匙已經拿好了,那今晚還要請客 │ │
│ │ │ │ 一下。 │ │
│ │ │ │A:等他晚上回來就對了。 │ │
│ │ │ │B:晚上了,我就沒那個了。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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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5月│(A) │B:大哥,我在家了,電腦在跑了,看是要驗 │偵聲影卷│
│ │7日下午1│0000000000│ 還是要移轉,移檢,一個小時後或是有消 │第11頁編│
│ │時4 分10│己○○ │ 息時,我馬上跟你聯絡。 │號48 │
│ │秒 │ │A:好。 │ │




│ │ │(B) │B:趕緊把作業弄好,不然我今天也要回去日 │ │
│ │ │0000000000│ 本了。 │ │
│ │ │甲○○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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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5月│(A) │A:跟你報告一下,我朋友(顏重貴)來這, │偵聲影卷│
│ │7日下午8│0000000000│ 我長話短說,明天檢驗股要是停止沒驗, │第14頁編│
│ │時10分25│甲○○ │ 我們就準備拖櫃,現在沈先生和莊先生來 │號55 │
│ │秒 │ │ 這,今天下午我人不舒服,都在等消息, │ │
│ │ │(B) │ 明天就準備等托櫃。 │ │
│ │ │0000000000│B:好。 │ │
│ │ │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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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5月│(A) │A:大仔,不是說今天要下來。 │偵聲影卷│
│ │8 日中午│0000000000│B:還沒啦,你不用問啦,怎樣我會跟你們講 │第14頁編│
│ │12時30分│乙○○ │ 。 │號60 │
│ │14秒 │ │A:好。 │ │
│ │ │(B) │B:大家都很緊張,人家花那麼多錢,早上11 │ │
│ │ │0000000000│ 點多在驗股了。 │ │
│ │ │己○○ │A:好。 │ │
│ │ │ │B:也是緊張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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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發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