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50號
CHDV,104,除,250,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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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昌成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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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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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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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昌成框業有限公│彰化第六信用合│104年3月31日 │35,162元 │FB6449513 │ │
│ │司 陳和平 │作社 觀音亭口 │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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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昌成框業有限公│彰化第六信用合│104年5月5日 │402,940元 │FB6449528 │ │
│ │司 陳和平 │作社 觀音亭口 │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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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昌成框業有限公│彰化第六信用合│104年5月5日 │196,940元 │FB6449531 │ │
│ │司 陳和平 │作社 觀音亭口 │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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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成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