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49號
CHDV,104,除,249,201509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許宇甄
訴訟代理人 汪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49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33566-9 │ │1 │2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