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劉昆霖即富崧塑膠行
訴訟代理人 劉佩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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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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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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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泉新工業股份有│臺灣企業銀行彰│102年10月12日 │76,022元 │CZ1937139 │ │
│ │限公司 法定代 │化分行 │ │ │ │ │
│ │理人凃鐵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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