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賴松課
被 上訴人 賴炳森
賴文郎
賴信成
賴彥豪
賴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25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