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02號
CHDV,104,訴,802,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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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
被   告 吳楊絨 
      王吳秋霞
      吳昭男 
被 代位 人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吳昭明及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身煌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由被代位人吳昭明及被告按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代位人吳昭明積欠原告新台幣1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發北院義88民執正13569字第30221號 債權憑證為憑。吳昭明之被繼承人吳身煌於民國96年4月11 日去世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由繼 承人即吳昭明及被告吳楊絨王吳秋霞吳昭男繼承,應繼 分各4分之1。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吳昭明怠於 行使權利,原告自得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 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吳昭明及被告之被 繼承人吳身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按附表所示 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 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 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 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 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 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五、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身煌於96年4月11日死亡,原告主張 被代位人吳昭明及被告均為其繼承人,其應繼分如附表一所 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又如附表二所示遺 產,經查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繼承 人迄未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又被代位人吳身煌債欠原告債務 ,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等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供本 院參酌,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六、綜上,本件被代位人吳昭明怠於清償債務且經本院強制執行 無結果,迄今仍未行使其遺產分割權利,故原告本於代位請 求權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終止繼承 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就被繼承人吳身煌所遺之遺產,主張 繼承人間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一:
┌──────┬──────────┐
│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吳楊絨 │ 四分之一 │
├──────┼──────────┤




王吳秋霞 │ 四分之一 │
├──────┼──────────┤
吳昭男 │ 四分之一 │
├──────┼──────────┤
吳昭明 │ 四分之一 │
│ │(原告負擔) │
└──────┴──────────┘

附表二:被繼承人吳身煌遺產
┌─┬──────┬────┬─────┐
│編│不動產明細 │面積(平│權利範圍 │
│號│ │方公尺)│ │
├─┼──────┼────┼─────┤
│1 │彰化縣彰化市│78.74 │全部 │
│ │桃源段8建號 │ │ │
│ │(門牌號碼:│ │ │
│ │彰化縣彰化市│ │ │
│ │桃源里龍涎北│ │ │
│ │路263號) │ │ │
│ │ │ │ │
├─┼──────┼────┼─────┤
│2 │彰化縣彰化市│118.51 │全部 │
│ │桃源段71地號│ │ │
├─┼──────┼────┼─────┤
│3 │彰化縣彰化市│68.92 │全部 │
│ │桃源段72地號│ │ │
├─┼──────┼────┼─────┤
│4 │彰化縣彰化市│239.9 │全部 │
│ │桃源段74地號│ │ │
├─┼──────┼────┼─────┤
│5 │彰化縣彰化市│1146.73 │全部 │
│ │桃源段75地號│ │ │
├─┼──────┼────┼─────┤
│6 │彰化縣彰化市│689.29 │全部 │
│ │桃源段76地號│ │ │
├─┼──────┼────┼─────┤
│7 │彰化縣彰化市│858.61 │全部 │
│ │桃源段77地號│ │ │
├─┼──────┼────┼─────┤
│8 │彰化縣彰化市│640.45 │全部 │




│ │桃源段78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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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