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林志亮被 告 羅清芬被 告 固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彰化金馬加盟 店)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 人 詹皓傑律師被 告 固居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彰化民族加盟 店)法定代理人 蔡文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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