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7號
CHDV,104,訴,547,201509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林志亮
被   告 羅清芬
被   告 固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彰化金馬加盟
      店)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詹皓傑律師
被   告 固居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東森房屋彰化民族加盟
      店)
法定代理人 蔡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1/1頁


參考資料
固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居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