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45號
CHDV,104,補,545,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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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林捷益
原   告 林正義
原   告 林沅萱
原   告 林靜瑀
原   告 林昀慧
原   告 林娟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各原告之確切請求金額,亦應予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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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