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歐美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17,96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7,21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106,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