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32號
CHDV,104,補,532,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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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歐美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17,96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7,21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106,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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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