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6號聲 請 人 關文瑞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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