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6號
CHDV,104,補,506,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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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關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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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