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03號
CHDV,104,補,503,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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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高永豐
聲 請 人 吳寶珠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高碩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1,6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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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