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72號
CHDV,104,聲,72,201509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戴清溪
      戴曹淑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相 對 人 林吳阿忍
相 對 人 吳明久
相 對 人 吳明堅
相 對 人 林金在
相 對 人 林黃惜
相 對 人 林一明
相 對 人 林一峰
相 對 人 許和源
相 對 人 許基漟
相 對 人 許志永
相 對 人 許家和
相 對 人 黃福生
相 對 人 陳月雲
相 對 人 尤昱誠
相 對 人 張季發
相 對 人 黃月珠
相 對 人 葉永昌
相 對 人 楊貴雄
相 對 人 黃慶明
相 對 人 蘇佳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交付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法庭錄音內容。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新增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第8條第1項 ,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敍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經 判決後,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明股)現審理中。 惟相對人代理人猶於第二審爭執本件聲請人戴清溪之意思能 力。聲請人於第一審已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公證處之公證 書,證明戴清溪確具有意思能力,對造代理人仍再爭執,經 第一審法官當庭詢問戴清溪精神狀況,用以確認其訴訟能力 ,然今對造代理人於第二審時,再擷取筆錄片斷、刁鑽訊問 本訟爭事務細節,質疑戴清溪意思能力(欠缺行為能力)。 ㈡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仍要求戴清溪在下次庭期親 自到庭。慮及戴清溪已86歲高齡,年事已高,徒增困擾。爰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用以證明「第一審法官訊問當事人前, 特公開強調訊問內容,在查明戴清溪之精神狀態,不以其回 答內容作為本件事證」,爰聲請交付第一審法庭錄音光碟, 俾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呈報等語。
三、本件經審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