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57號
CHDV,104,監宣,157,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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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卓文正 
相 對 人 卓輝雄 
關 係 人 卓文郎 
      卓秀珍 
      卓妍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卓輝雄(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指定卓文正(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卓文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 10月29日起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10章之相關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建議由聲請人 卓文正擔任其監護人,由關係人卓文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東華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據,本院於鑑定人即竹山秀 傳醫院神經內科林瑞榮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點 呼後相對人均無反應;並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 :相對人因重複大腦出血,目前認知功能嚴重障礙,對外在 刺激無明顯反應,記憶思考能力喪失,語言能力喪失,偶會 自行發音,但是無法與人溝通,無行為能力,吞嚥困難需鼻 胃管餵食,四肢僵直性癱瘓,肌肉萎縮無力,雙側下肢攣縮 ,長期臥床,大小便失禁,生活無法自理,需仰賴他人長期 照護。相對人係嚴重大腦損傷的患者。無法與人語言溝通、 生活需完全仰賴他人24小時協助,認知思考功能嚴重受損, 對外界事務的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完全喪失。故符合不能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並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等情,有該院104 年9 月1 日104 竹秀管字第0000000 號 函暨監護宣告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子,關係人卓文郎亦為受監 護宣告人之子,有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在 卷可按;又聲請人卓文正聲明建議法院選任其為受監護宣告 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卓文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人並於本院鑑定時到場表示,本件聲請是為辦理保險相



關事宜,復經聲請人卓文正、關係人卓文郎卓秀珍、卓妍 君以書面表示同意;以上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附卷可憑 ;是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卓文正任監護人,能符 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卓文正為監護 人;並指定關係人卓文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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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