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白梅蘭
代 理 人 洪煌村律師
相 對 人 白進興
關 係 人 白玉燕
白勝元
白柯慈欽
白玉鳳
白翔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白進興(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白梅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白玉燕(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 間突罹患腦中風疾病併發失智現象,嗣於103 年7 月5 日經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 醫院)評估其因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之情形,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評量總分為30分,日常生活有 賴他人照顧,相對人於104 年6 月5 日在彰化基督教醫院接 受智能測驗後,結果CDR3,代表嚴重失智,顯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10章之相關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建議由 聲請人白梅蘭擔任其監護人,由關係人白玉燕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據,本院於鑑定人即彰化基督教醫院 司法精神醫學中心王俸鋼主任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 點呼後相對人不識親屬人別,對簡單詢問無法適切回應;並 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個案(按即相對人)目 前的大腦認知功能明顯遠較常人為低,心裡學術鑑定及社會 心理檢查之結果亦一致,個案之表現符合失智症之表現,其 程度明顯無法與外界做有社會功能之互動,需完全仰賴他人 維持最基本的維生所需,因此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 能力亦幾近完全喪失等情,有該院彰醫精鑑字第1040700006 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關係人白玉燕為受監
護宣告人之三女,有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在卷可按;又聲請人聲明建議法院選任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之 監護人,由關係人白玉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經 聲請人、關係人白玉燕、白勝光、白玉鳳以書面表示同意; 以上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附卷可憑;是本院參酌前揭各 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白玉燕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