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家圳溫網室工程行即謝宏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4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