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174號
CHDV,104,家親聲,174,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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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李姚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曜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李」。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林曜星生於民國90年7月16日,為聲請人與前 配偶林大鵬之子。林大鵬於89年6月6日與聲請人結婚前,曾數 度與第三人結婚、離婚,後林大鵬於100年3月25日與聲請人離 婚,於100年12月29日死亡。林大鵬生前曾同意聲請人,於其 死亡後,林曜星得變更姓氏為母姓,且林曜星向來皆由聲請人 扶養,亦有意願改姓,為考量其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規定,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 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死亡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 籍謄本為證,並經林曜星到庭陳述屬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 上情,基於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林曜星變更姓 氏與聲請人同姓,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
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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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