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謝光誠
相 對 人 詹聰
蔡水金
蔡文彬
張本毅
張本義
張本憲
張本卿
張本恒
張芙美
張淑姿
洪蔡牡丹
蔡惠儒
蔡其哲
洪淑津
洪茂坤
洪茂雄
詹莠羚
詹寶珠
詹寶猜
詹雪
蘇玉枝
洪雪麗
張宜玲
洪儀芝
洪顗茵
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其附表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蘇玉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64」元應更正為新台幣「83630」元。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蔡文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7575」元應更正為新台幣「7272」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