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36號
CHDV,104,司聲,236,2015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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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謝光誠
相 對 人 詹聰
      蔡水金
      蔡文彬
      張本毅
      張本義
      張本憲
      張本卿
      張本恒
      張芙美
      張淑姿
      洪蔡牡丹
      蔡惠儒
      蔡其哲
      洪淑津
      洪茂坤
      洪茂雄
      詹莠羚
      詹寶珠
      詹寶猜
      詹雪
      蘇玉枝
      洪雪麗
      張宜玲
      洪儀芝
      洪顗茵
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其附表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蘇玉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64」元應更正為新台幣「83630」元。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蔡文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7575」元應更正為新台幣「7272」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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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