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林士琪上列聲請人林士琪因與相對人洪憶蘭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士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系爭不動第一類登記謄本:彰化縣埤頭鄉○○段000 地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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