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52號
CHDV,104,司拍,152,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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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士琪
上列聲請人林士琪因與相對人洪憶蘭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士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不動第一類登記謄本:彰化縣埤頭鄉○○段000
  地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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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