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47號
CHDV,104,司拍,147,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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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何美萱
上列聲請人何美萱因與相對人黃水慣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何美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鹿港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
  本(相對人黃水慣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彰化縣鹿港鎮○○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之不動產為彰化縣鹿
  港鎮○○段000地號土地不同。請陳明本件之聲請標的為何
  ,並具狀更正之。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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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