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3號
CHDV,104,司執消債更,33,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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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聰明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秀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理 人 陳小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陳聰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08月26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共計2人 ),命債權人於文到8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同年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皆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 則上開逾期未為確答之債權人均視為同意,此有本院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各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綜 上,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全數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該更生方案。
三、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 自明。又本件更生方案已延長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 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亦無本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 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本條 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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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