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
債 權 人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上列債權人寬準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耿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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