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96號
CHDV,104,司促,9996,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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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
債 權 人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上列債權人寬準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耿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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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